2008年6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工地打工摔断手臂 签个协议岂能了结
提醒:工伤认定和赔偿不能“私了”
本报记者 汪嘉林

  事件回放:
  王先生是从贵州到义乌来打工的,2006年在朋友的介绍下进入一家建筑企业从事钢筋捆扎的工作。钢筋捆扎经常要在高空作业,很危险,所以王先生每次出工前都尽量做好安全工作。
  2007年8月下旬,受台风影响,工地一连停工好几天,包工头着急,工人们更急,因为一天不出工就意味着少拿一天的奖金。所以,那天刚刚放晴工地就开工了。王先生如往常一样,做好安全工作便上了工作平台。
  但是王先生没有想到,尽管天已放晴,但一连几天的大雨让工作平台十分湿滑。王先生脚下一滑,身体瞬间失去平衡,从工作平台上重重地摔了下去。由于系了安全带,王先生的生命并没有危险,但他的右手臂却因为重击而粉碎性骨折。
  工友和工地负责人一起将王先生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,工地方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。“当时我还是非常感谢工地的,在医药费的问题上他们没有任何推诿。”王先生说,正是怀有这份感激之情,所以后来工地负责人要求“私了”并要他“不要外传”时,他才会答应。
  当时,工地方承诺除了支付当时所有的治疗费用外,再补偿给王先生1万元。可是由于右手臂是粉碎性骨折,很难痊愈,很快王先生的生活便陷入了困境。王先生说,他想到了用人单位,但这次工地负责人却换了一副嘴脸——工地方认为,既然已经签订协议,那么事情就已了结,王先生此后的经济负担和工地已经没有任何关系。
  王先生隐约觉得工地方的说法有问题,想打官司维权,可是又说不出问题到底在哪里,心里没底。

  提醒:
  其实,让王先生“心里没底”的问题就是:他和工地签的那份“私了”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,能不能表示此事已经处理完结。
  对此,北京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刘涛表示,工伤的认定、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,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。工伤发生后,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,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,在这种情况下签的“私了”协议是无效的。因为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属于隐瞒不报,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,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,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,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,依据《合同法》第52条第5款的规定,该协议自始无效。
  现实中,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,这是一种很不明智的做法——对劳动者而言,会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;对用人单位来说,既涉嫌瞒报,可能受到处罚,也未能真正解决纠纷,容易引发劳资矛盾。
  因此刘律师提醒:工伤事故发生后,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,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;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前,劳动者也不要轻易和用人单位签赔偿协议,这才是符合双方利益的做法。